前妻离世后,男子邓某续弦,与黄某结婚,并与前妻的房产通过赠与行为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但邓某的第二次婚姻很快再次结束,在进行房产分割时,其女儿小珊和小静竟然发现,父亲将房子的一半产权赠予给了继母。两个女儿认为父亲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房产是亲生母亲留下的,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遂将父亲和继母告上了法院。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使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而是要结合继承来处理。
邓某与前妻陈某育有小珊和小静两个女儿。1999年,陈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所以陈某依法继承了夫妻二人的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妻子离世后,邓某认识了比自己小18岁的黄某。2004年,已步入六旬的邓某想找个老伴,共度晚年,于是与黄某登记结婚。2016年,邓某与前妻的老房拆迁重建,获得了一套新房。邓某和黄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搬进了新房,同时,邓某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赠予的形式将房屋50%的产权登记在了黄某名下。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邓,黄二人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时,邓某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的一半产权仍归黄某所有,另外一半归两个女儿。
这时小珊和小静才发现,房屋50%的产权已经被登记到了黄某名下。姐妹俩了解后才得知,2016年父亲就已经私自将房屋的50%赠予了黄某,并完成了登记。她们认为,房子是母亲生前和父亲的共同财产,母亲离世后,自己也应该享有继承权,所以父亲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将邓某和黄某诉至汉阳区法院。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辩称,邓某在2016年就已经将房屋的50%产权份额赠与自己,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有效并已完成,所以二原告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不合理,请求驳回。两原告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也有房屋的继承权,但父亲在未经自己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将50%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母亲在离世前没有立遗嘱,但原告仍然享有房屋继承权,所以邓某在未经女儿的允许下,将房屋赠与他人,该赠予行为无效。但鉴于邓某赠予黄某50%的产权已经转移登记,并产生了法律效益,所以黄某应依法享有该房屋1/4的产权。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邓某和两个女儿各享有1/3的产权,同时,三人分别补偿黄某15万余元。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继承问题因为还有婚姻的因素而显得较为的复杂,首先是陈某去世,邓某与陈某共同房产的一半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其次邓某与黄某再婚后又离婚,邓某赠与给黄某50%的房产,法院的观点是以邓某享有的50%中的50%来作为赠与给黄某的房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沪律网提示:从继承法的角度看,邓某享有房产的份额为六分之五,赠与黄某的份额应当是十二分之五,但法院最终以四分之一的分额来认定,是结合考虑了诸多因素,以及能够更好地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