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分三次向别人借款,并以自己的名义写下借据。后来到期未能履行债务,并在此期间与妻子离婚。因为丈夫一直不偿还债务,债权人一直催债且上诉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履行责任。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几经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钟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谭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需要为此债务负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沪律网提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和所得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平均分配。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