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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有印章没有签名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0-02-11 14:11: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8 ℃

代书遗嘱经过律师的见证是否就必然有效呢?前不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争议的遗嘱因为只有立遗嘱人和代书人的印章,而没有无本人签字,并且只有一名律师见证,被法院终审判定为无效。上海继承律师提醒广大市民,采用代书的方式所立的遗嘱,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并且需要各方的亲笔签字,印章不能代替签字。

遗嘱只有印章没有签名被判无效

2000年8月7日,吴女士在律师的见证立下代书遗嘱,百年之后将名下位于黄浦区巡道街的一处房屋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发了家人之间有关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一场纠纷。吴女士身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吴女士与齐某再婚并与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吴女士的继子小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齐某去世。由于吴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当吴某以及小齐得知吴女士已立遗嘱将巡道街的房子赠与金某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遗嘱无效。吴某和小齐在诉状中提到,金某出示的这份遗嘱既无吴女士签名也未捺印,所盖图章有伪造嫌疑,且吴女士身前曾与金某的母有过节,吴女士不可能将房屋赠与金某。金某对此辩称,吴女士立下遗嘱是经过律师见证,且盖章也符合吴女士生活习惯。因此这份遗嘱完全真实有效,是吴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权获得遗产。此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判决认定遗嘱无效。金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指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的财产。而形式要件是指遗嘱在形式上的要求,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代书遗嘱至少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需要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字,并且签字必须是本人的亲笔签字,采用签名印章或者打印签名的方式,都不能认定为是本人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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