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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妻子要求丈夫分割炒股所得上百万财产
发布时间:2020-02-21 14:21: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5 ℃

夫妻闪婚后,两年又闹离婚。现要求分割财产,妻子认为丈夫把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账户的财产转移侵犯到自己利益,双方争执不下。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应该是双方魂萦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妻子要求丈夫分割炒股所得上百万财产

小勇和小丽两人是在网上认识的,认识还不到一年就闪婚了。小勇和小丽都是独生子女,小勇说,他一个人打拼,当初结婚也是被女方家逼的。
两人结婚的时间是2012年5月25日,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1月9日。说起离婚原因,小勇认为主要是自己炒股亏了100多万,但女方财产分割的起诉状里提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在女方怀孕期间不予照顾,致使双方感情逐渐冷淡,孩子出生后,男方不尽做父亲的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深,经常吵架,最后双方谈及离婚。
小丽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主要有四项:女方存在其父亲账户里的195.5874万元,存于女方账户中的164.9万元,女方股票账户84.2563万元以及2010年7月7日购买的奔驰车一辆。女方表示,自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时,才发现小勇已经把上面涉及的财产能转移的都转移了,虽然双方没离成婚,但小勇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
小勇列出婚前财产清单,称转钱小丽是知情的,而且这些钱也是他的,只是代用小丽和小丽父亲账户炒股。两人在法庭就财产事宜争论不休。
小丽在法庭坦承婚后家里赚钱的主要是小勇,因为小勇每月有2万至3万万元的收入,而她只是一家公司的会计,每月工资收入五六千元,加上奖金年薪10万元左右。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两大争议焦点进行,即小丽要求分割财产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婚内财产分割的有关条款;小丽要求分割的财物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小勇婚前个人财产。最后陈述时,小丽一方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小勇则要求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到双方孩子还未满一岁,尚在哺乳期,希望双方调解一下感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其中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沪律网提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和前提的,离婚时,涉及到的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也主要是双方在此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用于个人以及婚前财产和债务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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