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甘薇主动向贾跃亭提出离婚,并且索赔40亿元的新闻被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的议论。这源于贾跃亭方面1月28日披露的一份声明,从声明可以看到去年已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甘薇,今年又向贾跃亭提出了接近5.7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9.83亿的索偿。
对于甘薇的一系列行为,有网友认为贾跃亭和甘薇属于恶意资产转移,是两人勾结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也有网友认为贾跃亭和甘薇确系感情破裂,甘薇为贾跃亭付出了很多,而且为他生了三个孩子,贾会计应当赔偿;还有网友认为贾会计早已是知名的“老赖”,即便甘薇打赢官司,也绕不过贾跃亭众多的债权人。
且不谈论甘薇行为的动机如何,笔者单从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甘薇的这些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贾跃亭和甘薇的离婚案件已经由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甘薇是案件的原告,整个案件正在审理之中。离婚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令解除甘薇、贾跃亭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甘薇抚育二人的三名婚生子女;判令贾跃亭每月支付三名婚生子女的抚养费12.5万元/人/月,直至子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判令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跃亭个人投资、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由贾跃亭承担等等。而从贾跃亭方面在破产代理网站EPIQ上披露的声明中可以获悉,甘薇方面还向贾跃亭索要5.7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9.83亿元)的赔偿。
关于甘薇要求离婚的诉请,我国法院判别是否能解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从已知的种种消息分析,笔者认为判令解除甘薇和贾跃亭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大。当然,法院也有可能考虑到贾跃亭和甘薇存在大量复杂的经济纠纷,判决他们离婚将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而暂缓判决离婚,驳回甘薇的离婚诉请。不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甘薇还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对于甘薇和贾跃亭的三个婚生子女,由于长期与甘薇共同生活,笔者认为判决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甘薇共同生活的概率较高。
孩子如果判归甘薇,贾跃亭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数额需要根据孩子的需要、孩子生活地的具体生活标准、水平以及甘薇和贾跃亭的收入水平等客观情况综合予以判断。从目前中国的平均生活水平、甘薇和贾跃亭的经济情况,结合法院大量的判例来看,甘薇要求贾跃亭每月支付三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12.5万元/人/月的数额明显是过高的,法院可能会予以调整。当然,如果贾跃亭自愿给付,一般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
关于甘薇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甘薇和贾跃亭的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从网络资料来看,主要包括中国境内一处房产、贾跃亭实际持有的美国West Coast LLC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收益、贾跃亭通过FF Top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持有的Smart King股份有限公司1.47亿股B类优先股所对应收益等等。对于这些财产,笔者以财产所在地来区分,可分为中国境内的财产和境外财产;以财产共有的情况来区分,可分为仅涉及甘薇、贾跃亭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涉及他们夫妻之外第三人的财产。
法院处理当事人境外的财产涉及国际私法管辖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国际上,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国家则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国家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中国法院不能分割位于中国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鲜有法官会通过判决直接处理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基本不会处理甘薇或贾跃亭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甘薇或贾跃亭在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可另行在财产所在地解决财产分割的纠纷。
对于甘薇或贾跃亭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财产仅涉及他们夫妻双方的,法院可以判决予以分割。但鉴于无论是他们两人拥有的公司股权,还是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或是根据生效判决正在被执行中的财产,甘薇或贾跃亭名下大量财产均涉及他们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这里包括共有人、债权人等等),这些财产的情况相当复杂。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而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的诉讼案件,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由于财产涉及第三人,离婚诉讼客观上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第三人又不能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与起诉双方的离婚案件一并处理。因此,对于甘薇或贾跃亭共同财产中涉及第三人的那部分财产,法院基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对在离婚案件中未予处理该部分财产甘薇或贾跃亭在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要求法院处理。
甘薇在离婚案件中还提出,判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跃亭个人投资、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由贾跃亭个人承担。笔者认为应将债务分为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和未经法院裁判的债务,对此区别处理。对于未经法院裁判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涉及到离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同样根据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的诉讼案件,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这样一个原则,法院同样很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而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区分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当然对于一些法院认为已经责任明确的债务,在实践中也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会在区分贾跃亭的债务,是否为离婚案件中可处理债务的前提下,再判别贾跃亭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判决债务由贾跃亭一人承担,还是由甘薇和贾跃亭共同承担。
关于甘薇向贾跃亭索要近40亿元赔偿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6条列举了几项导致离婚的,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从网络上现有的关于贾跃亭的报道来看,很难发现贾会计有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赔偿情形,况且有报道贾跃亭曾在2019年2月28日和2019年7月23日向甘薇支付了40万美元和11万美元,合计51万美元,支付理由为家庭用途。因此,笔者认为甘薇提出要求贾跃亭赔偿40亿元的诉请,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后,笔者想谈一下甘薇通过提出离婚,以逃避其自身在中国法院可以处理的那些债务中的责任(如有),这一目的是否可行。实际上,中国法院判别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期间,为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时间段,也就是说从登记结婚起至离婚之日止这段期间发生的债务可能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说贾跃亭在与甘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之后的单独民事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无论贾跃亭与甘薇是否离婚,甘薇仍要对贾跃亭的债务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甘薇提出离婚对其逃避那些可能需要其共同承担,而中国法院又可以处理的债务并无影响。当然,假如贾跃亭在美国破产成功,假如贾跃亭永远不回中国,甘薇能否通过离婚逃避境外的、中国法院不能处理的那些债务,就要根据境外的相关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