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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06 14:06: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5 ℃

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对于危险的爆炸物一定要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以及严重监管,避免对公众安全造成隐患或者危险。

男子擅自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祁门县某公司施工人员在采石工地作业时,将未爆炸的乳化炸药交付给工地现场负责人鲁某,鲁某则将该炸药放置到工人所住宿舍的床铺下,并未将该情况报告给该公司法人代表,也未报告至管理炸药的主管部门。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接警后查获并扣押了该乳化炸药,而该乳化炸药混杂渣子等杂物,后对该乳化炸药混合物进行分拣计量,分拣出相对纯净的乳化炸药共计5973.8克。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乳化炸药嫌疑物为硝铵类炸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鲁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鲁某工地现场负责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其非法储存爆炸物到案发时间不到7天,时间较短,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认定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被告人鲁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数量较大,又不符合情节轻微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被依法逮捕后撰写认罪书,当庭认罪悔罪,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安徽省含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鲁某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鲁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被告人鲁某没有按照规定,将炸药放置到工人所住宿舍的床铺下,对其他工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并且工人宿舍属于公众场合,因此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沪律网提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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