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的儿子跟随男方生活,但同时约定如果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儿子,那么女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受到阻碍,但就算受到阻碍,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因此不让探望儿子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无效的。
甲男和乙女原是夫妻,婚内生育一子。2018年7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协议约定如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儿子,女方有权拒绝支付抚养费。2019年甲男以种种理由阻拦乙女探望儿子,乙女便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支付抚养费。关于本案中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订立协议的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男方违反协议约定在先,女方有权按照协议内容拒绝支付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无效,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女方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在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也要按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的这个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当然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剥夺对方享有的探望权,而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也不能以探望被阻拦为由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