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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继女名下,不属于生母和继父的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0-04-12 14:12: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母亲再婚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一家人住在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屋,但是在母亲和继父离婚时,继父指出要分割这套房屋,那么继父是否可以分到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从本案的情形来看,男方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套房屋属于其和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共同居住的事实,但这并不能为其分得房产提供证明依据。

房屋登记在继女名下,不属于生母和继父的共同财产

谭某与何某系再婚组合家庭,谭某的女儿李某跟随其一起生活。谭某与何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房产,一家三口生活在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里。2018年,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谭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其已身患重病,时日无多,患病期间何某未尽到扶助的义务,希望法院能判决离婚。何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谭谋离婚诉请后,谭某离家在外居住并治病,且谭某生病期间,何某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助义务,充分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某主张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房产登记在谭某女儿名下,且何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的权属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做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房屋登记在李某的名下,虽然李某在谭某和何某再婚后一直跟随两人生活,但是涉案房屋并不因此事实成为谭某和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离婚时,何某也不能主张分割涉案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提示:若要证明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不仅要求夫妻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房产证上,而且还需要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的事实。本案中的何某至少在房产登记上就不能证明该房屋属于其和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然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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