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周某某在持有母亲遗嘱的情况下,想一人继承全部的房屋份额,因此向法院起诉自己的四个兄弟姊妹,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周某某并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全部的房屋份额,因为母亲的遗嘱中处分了父亲的遗产。上海遗产律师解释到,对于遗嘱中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者遗产的,该部分遗嘱的内容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该起案件中,因争夺房屋所有权,原告周某某与兄弟姊妹产生隔阂,甚至大打出手。“母亲的遗嘱写明了把房子留给我,希望法院给明个理!”为得到公正的结果,周某某一怒之下将兄弟姊妹们告到法院。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以修复亲情关系为出发点,在案件送达阶段即介入调解,多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物业中心了解情况,与双方深入谈心,寻找矛盾症结。同时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促成一家人围坐一起,就继承问题平和沟通。经了解,涉案房屋为周某某父母二人共同所有,评估价值118万余元,现由周某某居住使用。其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父母二人分别于2010年10月、2018年7月死亡,母亲在世时订立自书遗嘱: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大儿子周某某继承。因此,周某某坚持认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而兄弟姊妹们则认为自己也应当享有一定份额。因矛盾隔阂较深,双方互不相让,均不同意调解。法庭上,承办法官围绕双方在房屋份额方面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充分质证、辩论,对遗嘱、分家单据、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效力进行了确认,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原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明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涉案房屋系周某某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各占1/2份额;父亲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及五个子女,每人应继承父亲遗产的1/6,即全部遗产的1/12份额;母亲死亡后,根据其订立的自书遗嘱,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1/2份额及继承的1/12份额应由原告周某某继承,遗嘱中母亲对父亲财产部分的处分应为无效。综上,涉案房屋应由原告周某某继承2/3(1/2+1/12+1/12)份额,其余四名子女每人继承1/12份额。最终,在明确房屋继承份额的前提下,李沧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向四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而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的隔阂也逐渐消解,尽管原告并未获得涉案房屋所有份额,但被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开庭过程中的谨慎细致、耐心公正所打动,纠纷圆满化解。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属于周某某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的父亲先去世,房屋的一半份额成为父亲的遗产,父亲没有遗嘱,该一半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母亲去世后,因为有遗嘱,所以母亲享有的房屋份额由周某某一人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沪律网提示:遗产是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遗产必须是个人财产,而不包括他人财产、集体或者国家的财产。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如果涉及到他人的财产,那么遗嘱该部分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