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多为农户承包经营,那么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的责任田被征收了,那么获得的补偿款归谁所有呢?是否可以作为原承包人的遗产呢?上海遗产律师解释到,无论是从遗产的形成时间来看,还是从承包地的性质来看,责任田的补偿款都不能被认定为遗产。
陈某有一儿一女,早年老伴因病去世,女儿陈某英出嫁后,陈某便和儿子陈某强共同生活,其名下的责任田也由儿子陈某强一同耕作。2010年陈某也因病离世,2018年因修高速公路,陈某名下的2.3亩责任田获得征地补偿款8万元,该款由村组织汇入了陈某强账户。陈某英得知后就该8万元补偿款的分配与陈某强产生争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死亡后,获赔的责任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英和陈某强都是陈某的子女,对于征收陈某的责任田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属于陈某英和陈某强的共同继承的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人死亡后,责任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遗产是公民去世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在公民去世后形成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因此诸如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以及本案中的责任田的补偿款等都不属于遗产,都不能按照继承的规则来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沪律网提示: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非公民个人所有,因此陈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陈某的遗产。而在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通常不会因为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以,陈某死后,责任田应由陈某强承包经营户继续承包经营,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也是陈某强承包经营户所取得的收益,不属于陈某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