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均不愿抚养女儿,法院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20-04-16 14:16:2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一对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均表示不想抚养身患残疾的女儿,经法院一再调解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准离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甚至都想逃避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那么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夫妻均不愿抚养女儿,法院不准离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不予准许。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周某在福建打工时自行相识相恋,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7月生下女儿周乙。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2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女儿周乙先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2019年初,又跟随爸爸周某共同生活至今。现刘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便至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周某抚养,抚养费由周某承担。而被告周某称其同意离婚但女儿周乙应由原告刘某抚养,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孩,坚持要求由对方抚养小孩,调解无果。另查明,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双方婚生女儿周乙为听力二级残疾。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听力一级残疾,双方均为特殊群体,有着共同的成长经历,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更加体谅和宽容,互谅互让,互相扶持,共同抚养年幼女儿成人。双方婚生女儿周乙未满四岁,又有听力残疾,无法做出选择,而原、被告虽同意离婚却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孩,双方对婚姻家庭缺乏必要的慎重考虑。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容推卸。稚子何辜?原、被告行为不仅会对孩子带来伤害,更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也为我国法律所不许。法院希望原、被告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切实担当起为人父母之责任,在处理好小孩抚养问题后再谈离婚不迟。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调解来挽回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另一方面也是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一旦这些问题不能解决,法院是不会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首先会对男女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并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那么法院才会准予离婚,否则,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