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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0-04-20 14:20: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夫妻一方在婚内找第三人借款,并且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该债务在夫妻离婚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只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3年,姜某经媒人介绍与彭某相识,并于2013年5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且彭某经常赌博并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诸多外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姜某无法忍受要求与彭某离婚,并表示不承担彭某的债务。关于本案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一方对于不知情的债务是否有义务归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只要能举证自己对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对方债务确实不知情,则没有义务作为共同债务让双方承担。因为作为债权人在夫妻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方签字,本身便剥夺了一方的知情权,这是不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随着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即夫妻债务必须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和意思表示的,那么原则上该债务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来反证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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