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从小跟随祖父母长大,但是在父母离婚后,需要跟随母亲生活,那么当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孩子时,孩子的母亲是否需要配合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孩子的母亲应当配合孩子祖父母的探望,因为孩子和祖父母之间感情深厚,祖父母的探望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是这不等于祖父母取得了对孩子的探望权。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两人常年在外务工,儿子陈某某自小由陈某父母在老家照看抚养。2018年9月,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儿子陈某某由王某抚养。因长期未见到孙子陈某某,陈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对于陈某父母要求行使对孙子陈某某探望权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未规定祖父母享有探望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使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分具体情形,本案中应支持陈某父母的诉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从婚姻法的角度看,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探望权只能由不直接抚养父亲或母亲一方所有,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陈某某从小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和祖父母之间的感情深厚,即使陈某某由王某直接抚养,王某也应当配合陈某父母对陈某某的探望。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以及和子女短暂生活、联系和会面。但是,法律只将享有探望权的主体限缩在父母,而没有扩展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然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直系血亲,如果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感情深厚的,也应当可以按时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