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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辱骂被持刀追砍民警被判妨害公务罪
发布时间:2020-04-30 14:30: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1 ℃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旧县的民警接到一男子的报警后出警,却被报警人多次辱骂并且持刀追砍。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尤某民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海刑事律师强调,公民严重妨害和干扰民警执法活动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男子辱骂被持刀追砍民警被判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旧县派出所接到尤某民报警后,四名民警及两名辅警到延庆区某村出警。在现场处置该警情时,被告人尤某民不听劝阻,多次辱骂并持菜刀追砍到现场处置警情的民警及辅警,后被民警制服。被告人尤某民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民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尤某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民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尤某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某民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的被告人在民警执法期间,辱骂民警,甚至持刀追砍民警,对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也破坏了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要件,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沪律网提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秩序,一个国家要想稳定有序地发展,就必须有系统的管理活动,而妨害公务罪破坏了这种管理活动,这正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重点所在,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的侵害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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