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与妻子赵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当时赵某提出了许多苛刻的条件,而我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就违心地答应了她的无理要求,和她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大部分给了她。现在我对当时的做法感到后悔,希望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当时的离婚协议?法院是否能够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回体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因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该财产分割协议的。但如果想最终达到撤消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目的,你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