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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给儿子买新房,却被继父告上了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25 18:25: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7 ℃

    父母存钱给子女买房是常见的现象,但是在杭州富阳,一位母亲在给儿子转了200万元购房款后,却被继父给告上了法院,这是什么情况呢?上海婚姻律师结合下面的案例指出,在再婚的婚姻中,夫妻一方给自己的亲生子女出钱买房时,最好和另一方进行商讨,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母亲给儿子买新房,却被继父告上了法院

    杭州富阳小伙小张(化名)年近三十,妈妈觉得婚房应该先准备起来。去年,母亲李女士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小张及房产公司转账共计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没想到,签了合同交完钱,小张和母亲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告是小张的继父,也就是李女士现在的丈夫叶某。原来,李女士与小张的生父早年离婚,后来和叶某重新组建家庭,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收入颇为可观。这次李女士是给自己和前夫的儿子小张买房,没有经过叶某的同意,也没有与叶某商量。叶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笔钱应该属于他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将夫妻共有巨额款项赠与其儿子,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女与小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款项。本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李女士和小张坚持认为该款项不属于赠与,款项的来源是小张之前存放在母亲处的个人收入以及小张对小超市拥有的份额部分,故上述200余万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所以,李女士此举并不属于私自处分她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该200余万元。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张个人财产。首先向被告李某和小张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而法院一旦认定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女士将无完整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小张,其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必将出现对被告不利的局面。同时,法官本着家和万事兴的角度对原告叶某进行劝慰,希望叶某念及双方的夫妻感情,积极修复双方的亲情关系,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对继子女给予一定的帮助。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和小张同意分期返还叶某70万元。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侵犯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权利,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根据法院的审理,不能证明涉案款是小张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李女士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退让,达成妥协,是最好的结局。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财产在结婚后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复婚还是再婚的情形,只要是在结婚登记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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