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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能否要求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5-27 20:27: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8 ℃

父母离婚后,仍然需要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和款项,由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而定,那么在双方协商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这样的约定是可以的,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并且更有利于督促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能否要求违约金?

李某和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李某菲。2017年3月10日,李某和马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某菲由马某直接抚养,李某每年向马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该款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支付,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如果李某逾期支付,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为止。2017年和2018年,李某依约向马某支付了2万元。2019年8月1日之后,经马某多次催问,李某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拖欠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某菲的抚养费1万元及违约金。马某请求的违约金能否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违约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条款,抚养费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且违约金有一定的获利意义,而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其实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虽然违约金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在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似有悖于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数额,也可以类比看到是一种合同,而且约定违约金更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李某菲的利益,因此在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指出:如果男女双方在约定离婚后的抚养费时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只支付抚养费,但如果起诉的一方在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要求支付所欠抚养费产生的利息,那么法院往往也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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