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根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当庭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08年开始,被害人徐某志陆续向某公司购买山场、采伐林木。期间,被告人张某根向公司工作人员徐某伟打听如何通过涉案山场向徐某志要点钱,得知山场不存在权属纠纷,但有些地方的村民会以过桥费、过路费等名义向承包山场的人索要。2014年12月初,徐某志雇请的工人在采伐过程中被自称是当地村民的三四个人阻拦。不久,徐某志便接到自称是张某根的打来电话,称山场存在纠纷,不能砍伐,要么低价转让要么给钱,否则木头运不出去。徐某志因采伐遭阻拦,担心无法在采伐期限内完工,便通过徐某伟将张某根约至饭店协商,张某根向徐某志提出若不将山场低价转让或者给其10万元,山场的木头将无法运出,徐某志未同意,双方未谈拢。期间,徐某志多次与张某根联系减少索要的数额。最后,张某根同意收取5万元,徐某志分两次将5万元转到张某根账户,山场得以顺利采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张某根借山场来向徐某志索要所谓的过路费,其行为对徐某志的财产造成了侵害,并且数额达到了五万元,张某根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对此进行审判和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沪律网指出: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威胁,虽然没有对徐某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但是对徐某志按期完成采伐工作造成了威胁,使得徐某志无奈之下支付了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