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结婚后将女方的名字也加在了房产证上,但是两人在短暂地共同生活几个月后就因感情不和而要离婚,那么这套房屋是否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从只有几个月的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来看,即使房产证上也有女方的名字,该房屋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可以获得一定房产份额的折价款。
2016年12月,张某(男)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订婚前双方约定,张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在向李某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张某依约定与李某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某的名字。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产证加上李某名字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加上李某的名字,应视为对李某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现李某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经登记确认,故该房产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本案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张某应当按照一定房产份额的折价款支付给李某。因为张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若要真的成为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不仅应当在房产证上有李某的名字,而且两人应当共同生活过较长的时间。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该房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从《物权法》看,李某在形式上的确取得了房屋一半的份额,但是《物权法》是调整一般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依据《婚姻法》,《婚姻法》认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要求该财产满足形式外观(比如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而且要求该财产的形成是基于一段较长时间的夫妻共同生活。涉案房屋只有登记,而没有较长的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关键事实,那么该房屋仍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