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通常会由男方或男方的家庭给予女方彩礼,而彩礼和一般的赠与往往很难区分,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彩礼和一般的赠与区别在于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男女双方在没有成功结婚而分手的情况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的。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需要认定是彩礼还是一般的赠与:原告(男方)、被告(女方)于2015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两人因琐事分手,2016年10月,双方再次复合。2016年10月,原告的母亲通过本人名下账户转款45万元被告名下。其后,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该45万元系原告的母亲赠与给原被告用于生活开销,现已全部花完。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邻居转款20000元、于2017年2月向原告父亲转款6000元、于2017年3月向原告本人转款65000元;上述合计91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均确认已收到。那么本案中,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能否请求女方返还?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45万元款项系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且该款项实际用于原被告用于生活开销,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即便返还上述婚前赠与款项,鉴于该款项系男方母亲转账给女方,男方主体不适格,应驳回男方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45万元款项数额较大,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应认定为彩礼。鉴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全部返还。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第二种意见应当是正确的,因为本案的涉案款高达45万元,若认定为赠与的话,则有悖于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对于原告也是即为的不合理,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彩礼,在原被告分手后,原告虽不是直接的给付彩礼方,但是原告的母亲是代表原告给予的彩礼,原告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从其法律性质来看也属于赠与,并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中的条件就是希望通过给付彩礼来达到结婚的目的,但当男女双方不能结婚时,彩礼的目的就没有实现,这一附条件的赠与就可以撤销,彩礼给付一方(通常是男方)有主张对方返还彩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