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去世后,若留有遗嘱的,则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但是如果遗嘱的意思表达含糊不清,遗产又该如何继承呢?上海继承律师指出这样的遗嘱往往会被认定被无效,因为无法认定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如按照遗嘱的内容,就很难保证实现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分。经审理查明,袁老先生生前育有一子两女,均已成年。袁老先生去世后,因遗产处理问题产生纠纷,两个女儿将自己的兄长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遗产。袁老先生的儿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于袁老先生财产分配的方案,称其为袁老先生患病住院期间书写,并要求法院判决按此方案分配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袁老先生的儿子提交的关于财产分配的方案,字面意思表达含糊不清,即便是袁老先生生前亲笔书写,其书写时也应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依法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不能据此处理遗产。袁老先生生前既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也没有需由其扶养的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若本案中的遗嘱要合法有效,就必须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该遗嘱需要有自书遗嘱人袁老先生的亲笔书写、签名以及日期,实质要件是指该遗嘱的内容真实、具体和明确,因此本案的遗嘱不能被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合法有效的遗嘱即使可以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也必须在内容上需要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含糊,表达明确。因为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只有确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才能保证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