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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内借款,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20-06-07 10:07: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9 ℃

在我国出台解决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之前,一般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夫妻一方在婚内所借的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而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男方在婚内借款,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罗普珍先后三次转给被告黄强120万元、 70万元、50万元。此后,被告黄强出具借条、欠条多份。2016年1月26日,被告黄强再出具《还款计划》,言明“黄强借了罗普珍人民币玖拾万元正,另2015年12月10日止尚欠利息玖万元”。在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2016年,罗普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强及其妻子叶艳方共同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2016年1月26日前的借款利息9万元整。另查明:被告黄强与叶艳方于2004年结婚,2016年9月离婚。关于本案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黄强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借款,妻子叶艳方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诉争债务系发生在黄强与叶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黄强产生的借款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强与叶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强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务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黄强与叶艳方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债务纯属黄强和原告之间的个人债务,与叶艳方无关,叶艳方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应由黄强个人负责偿还。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在本案中,黄强出具的借条、欠条等中只有黄强一人的名义,并且罗普珍作为债权人不能证明黄强所借的债务是用于黄强和叶艳方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是黄强和叶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想以夫妻共同债务来让夫妻双方都承担偿还责任,就必须证明这一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实际当中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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