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并且母亲不需要抚养抚养费,但随着女儿上了初中,生活开支的加大,父亲一人抚养女儿在经济上有些困难,因此女儿便向法院起诉母亲,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那么这一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离婚律师回答到:在此情形下,女儿仍然可以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依据。
何甲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何乙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付抚养费。何乙目前就读于初中一年级。2019年6月,何乙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何乙由其父亲何甲抚养,周某不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协议系何甲与周某之间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周某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对何乙抚养义务的理由。何乙有权要求其母周某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妨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何乙的自身需求、何甲和周某各自的负担能力,判决被告周某从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何乙抚养费200元,至何乙能独立生活时止。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父母离婚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这样的离婚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向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的抚养费,是其应尽抚养义务的体现,尽管父母的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其中一方不抚养子女并且也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但是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因此法律仍然给予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该方父或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