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女子离家出走多年,起诉离婚获法院调解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6: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4 ℃

一女子在生下孩子后不久,因为丈夫的腿受伤而不能工作,缺少了收入来源,就撇下丈夫和孩子离家出走多年,之后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一家人对于女方这样的行为表示非常地痛恨。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内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甚至还离家多年,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夫妻感情,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并且应当让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予补偿。

女子离家出走多年,起诉离婚获法院调解

罗某与杨某于2011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约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后罗某怀孕,遂登记结婚,2012年底产下一子。小孩出生后,夫妻欲将家里的农房装修一番,不料,杨某在装修房屋时,不慎从房顶摔落致脚骨折。杨某入院治疗,不能外出务工,夫妻没了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剧增。罗某不堪重负,小孩刚过半岁便离家出走。2015年回家,向杨某父母索要15000元购买金项链和给其弟弟送礼。三个月后再次离家出走,四年后,杨某一家等来的却是法院传票,罗某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罗某自从生下小孩后,照顾时间总的加起来不到一年,离家后,在外打工时月收入四五千元,但从未寄过一分钱给帮忙带小孩的公公婆婆。杨某父母均已年过七旬,虽年老体弱,但为抚养孙子,杨某母亲仍外出务工,杨某父亲在家种田并照顾孙子,两老人生活过得极其艰苦。法官对罗某不抚养小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罗某诚心悔过,并表示愿意补偿20000元给杨某,并且以后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50元,罗某弟媳对自愿为罗某给付抚养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某接受,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罗某和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暂,并且罗某也没有对儿子的抚养尽到责任,这样的行为导致罗某和杨某的夫妻感情已经极为的薄弱,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法院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且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做了较好地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一出生就具有了,不会受到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因此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时,子女也能主张抚养费。本案中罗某支付的补偿款,是其对之间没有尽到的抚养义务的补偿。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