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经媒人介绍,在给了彩礼后,就和别国的女子登记结婚,但是在登记完的当天,该女子就失踪了,男子觉得不对劲后报了警,在破案后才知道原来该女子联合媒人一直用虚假身份和多人登记结婚,那么该男子应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解除这段被骗的婚姻关系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行骗女子以虚假身份和受骗男子登记结婚,受骗男子应当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除婚姻登记。
2018年8月6日,张某通过“媒人”介绍,在三天后与别国的娄某(女)闪婚,并支付了彩礼及“媒人”介绍费共计26万余元。办理完结婚登记的当天,娄某失踪了。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将娄某及“媒人”等3人抓获,并查实娄某3人还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刘某、王某的钱财,且娄某使用编造的三个外国虚假身份信息分别与张某、刘某、王某领取了结婚证。张某持公安机关对娄某等人实施诈骗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答复要解除婚姻关系需通过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解除与娄某的婚姻关系,该如何起诉?张某与娄某解除婚姻关系,应如何起诉?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民事案件起诉离婚。虽然娄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但张某与娄某的婚姻登记却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是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因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应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娄某的行为虽然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进行诈骗,但是张某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自愿地和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即没有对娄某的身份进行审查,因此张某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撤销和娄某的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张某和娄某通过结婚登记形成的婚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有明确地规定,一方在结婚时受到欺诈,并不属于其中的法定情形,因此张某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撤销和娄某的结婚登记,而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