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患病离世之后,妻子想为和丈夫在之前留下的两枚胚胎保留遗产继承份额,但是却遭到了公公婆婆的反对,还被公公婆婆起诉到了法院,那么胚胎是否具有享有继承权呢?上海遗产律师认为胚胎和胎儿是不一样的,法律为尚在腹中的胎儿保留了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但是这不等于对胚胎也应当为其保留遗产继承份额。
阿龙和阿贞是一对80后夫妻,双方未育有子女。2015年夫妻两人在医院成功培育了2枚胚胎并冷冻,2016年阿龙患病离世。阿龙离世后,其父母和阿贞签署了《遗产分配框架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分配份额,并约定若阿贞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怀有阿龙的孩子,二老愿意放弃享有的财产分配权益,交由阿贞处理。协议签订后,阿龙父母多次要求阿贞配合办理遗产公证手续未果,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依法继承遗产。阿贞则认为,遗产分配应该保留胚胎的继承份额。现阿龙父母不配合签字导致其不能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违反《遗产分配框架协议》的约定,无权请求对阿龙的遗产进行分配。白云法院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且涉及胚胎移植手术,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对伦理与法理冲突的讨论,故决定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纷争,经沟通初步拟定调解方案。庭审时,细心的法官察觉到,双方对遗产分配方案并无太大争议,主要矛盾源于双方互不信任,一方认为对方不配合公证是为了拖延遗产分配时间,另一方则认为只有确定为胚胎保留了份额才能分配遗产。针对双方反馈的信息,法官与医院沟通确认,胚胎移植手术仅需阿龙父母签署一份承诺书即可。因此,经办法官一方面向阿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预留份额,但并不表示可以为胚胎预留遗产份额。另一方面,告知阿龙父母虽可依法继承阿龙的遗产,但配合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可以迎来新的生命,是其儿子生命的延续,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不应放弃这个机会。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阿龙父母同意配合阿贞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并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两年内阿贞育有阿龙的子女,二老将已继承的财产份额退还给阿龙的子女,并对子女出生后的扶养、探视及其他尚未处理的遗产进行约定。至此,一起继承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上海遗产律师提示:对于尚在腹中的胎儿,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胎儿若为继承人的,则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但是胚胎和胎儿不能同一而视,因为从胚胎到胎儿还需要一段时间,并且并非所有的胚胎都能成长为胎儿,因此若为胚胎也保留继承遗产份额,会对遗产的继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沪律网指出:从《继承法》到《民法总则》,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力度是越来越大,胎儿尚在腹中时,就可以在遗产分割时获得必要的继承份额,还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说明胎儿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胎儿如果在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