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与第三人生了女儿后,为了能够带回家和自己生活,便欺骗妻子是自己收养的女儿,妻子考虑到两人也没有女儿,便同意一起收养。但是后来,妻子却被告知这个女儿是丈夫和第三人生的,于是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其给予赔偿,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婚内与第三人同居生儿育女,是有违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可以成为夫妻另一方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的理由。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王二(男)几年前领回家的养女竟然是与她人的共同之女,原告张丽(女)知晓后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予以准许,并判决由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实,王二和张丽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3月31日生育共同之子。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迫于生计各自外出打工。后来王二在平江经营一奶茶店期间与赵佳同居,两人于2016年生育一女孩,王二为让女儿回自己家生活,对张丽谎称是抱养的,张丽因没有女儿表示愿意收养这个女孩,女孩主要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2018年农历大年三十夜,赵佳找上王二家的门吵闹,张丽这才知晓收养三年的女儿竟然是老公和她人所生,知情后张丽和王二决裂,两人分居至今。法院认为,王二与张丽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几年来王二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张丽起诉离婚,王二也表示同意,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二作为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给张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由王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人民币80000元。判决后,王二与张丽均表示服从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属于婚姻法中的法定过错,也是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且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正确的。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生儿育女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也有违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同时,法律给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