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法律上,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能按照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分为两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这并不能说明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都还能够要求继父母承担抚养费。
李父丧偶后带着幼子李某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在一起生活多年。现因感情不和,李父起诉要求和张女士离婚,并诉请张女士承担李某的抚养费。张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李某抚养费。本案中,对于张女士是否需要承担李某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女士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李某虽然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但是李父与张女士办理结婚后,李某也随父与张女士一起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与张女士之间已经形成了拟制血亲继母与继子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关系,张女士对继子李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虽然张女士和李某共同生活了多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张女士和李某的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若要求张女士在离婚后还对李某承担抚养费,似有不公平,而且张女士本身也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因此,张女士不应当承担李某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沪律网提示:法律上虽然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从实际来看,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往往是由生父母抚养,若继父母此后还要对继子女支付抚养费,则对继父母实属不公和不现实,当然特殊情形或者继父母自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