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利用电话的方式耐心开导失信被执行人王某,促使其履行了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的义务。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在此提醒,在离婚后,父母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违背法定抚养义务以及道德义务的体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2日婚生子出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两个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吵闹不休,甚至发生厮打,双方因无法一起生活引发诉讼。法院为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依然不予履行义务。为了规避执行她远走他乡,不知所踪。为了该案尽快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被执行人王某所在村和集市公共场所张贴悬赏公告。然而,被执行人王某依然如“泥牛入海”无消息。因人财物查询不到,该案的执行陷入僵局。疫情期间,为尽快执结该案,让孩子及早拿到抚养费,执行法官利用电话与被执行人王某取得了联系。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说法拉理,批评教育,使她转变了态度,王某当即答应愿意履行义务。2月23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履行了义务。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王某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那么按照法院的离婚判决就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王某没有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甚至为了躲避执行而远走他乡,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法律,也没有尽到一位母亲应尽的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会终止,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然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约定或规定,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代替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