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不用负担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6-10 21:1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4 ℃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不用负担抚养费

【案情】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评析】

首先,我国《》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