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在丧偶后,先后遭到同村一男子四次强奸。某天,这名男子恶狠狠地对妇女说: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着我。于是,该妇女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男子来后就哄他说:吃个包子吧,吃了以后更有劲。男子吃了包子后中毒身亡。那么,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问题1: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看本案的关键是什么?
沪律网提示: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到: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即面临他人不法的、客观的和现实的侵害;二是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三是意思条件,即防卫人需要具有正当防卫的意思;四是对象条件,即采取的防卫手段需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是限度条件,即一般的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的女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就是要确定第二个条件,即女方是否面临男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以及第五个条件,即女方杀害欲强奸自己的男方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问题2:男方在第五次打算强奸女方时,在吃包子时,是否已经开始了对女方的不法侵害?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虽然男方在此时还没有着手犯罪行为(强奸),但是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标准是不同于犯罪着手实行的“着手”标准,正当防卫中面临的不法侵害开始标准的危险程度没有犯罪已经开始着手的危险程度那么高,只是存在紧迫性,所以在时间上应当早于不法侵害的着手时间。正当防卫并不要求防卫人只能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才可以防卫,在此之前也可以防卫。因此本案中女方已经经历了男方四次强奸,男方第五次也肯定会强奸,在男方强奸前将其毒死,也应当是认定男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问题3:女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回答到:从前面的分析看,女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强奸有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一,因此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女方即使将男方杀害了,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