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钱进”APP涉嫌诈骗一事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2020年6月,爱钱进APP暴雷,该平台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随之而来的是曾在2017年和2018年为“爱钱进”代过言的知名主持人汪涵成为了众矢之的,众多投资者在2020年6月的时候发现了“爱钱进”出现了兑付困难的情况,而不能正常地提现资金,因此纷纷到汪涵的微博下面的评论中去要求汪涵承担责任,让其帮助自己拿回“爱钱进”中的资金,这一事件也因此成为了微博热搜头条。2020年7月2日,汪涵就这一情况发表了申明进行道歉,表示自己在2016—2018年为该“爱钱进”APP代言,之后得知其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的现象,并且多次联系平台要求对方解决这一问题,但没有及时向大家通报这一情况,为此向大家道歉,后续其也会和律师团队进一步和大家跟进此事。此道歉申明一出,网民们又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明星是否应当对自己代言的产品负责。为此,沪律网结合这一事件,由本站的律师来发表其观点。
首先,明星对于自己代言的产品存在可能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从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来看,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像汪涵这样的社会公众人物在代言某产品时,明知该产品可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那么其需要和广告主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换一句话讲,如果在这一事件中,投资者要想汪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则需要举证来证明汪涵在当时为“爱钱进”做广告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其产品骗取公众存款的可能,但是投资则要想实现这一举证责任,非常的困难。而且汪涵即便是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但是其对类似“爱钱进”这类P2P平台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可能,也没有专门的鉴别能力。
其次,如果在这一事件中,为爱钱进代言的明星如果明知爱钱进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事实而继续为其代言的,那么在明星是否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代言的明星如果明知其代言的广告是为了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作虚假宣传的,那么是以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加以认定的,因此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上海刑事律师强调到,这只是假设的前提,在“爱钱进”的事件中,“爱钱进”平台尚处于立法侦查的环节,相关的证据还没有查实,汪涵等代言的明星是否存在“明知”的事实,也还没有相关证据来表明。
最后,沪律网提醒到,我们还是应当理性地来看待这一事件。
有许多观点认为,明星就应当为其代言的产品负责,因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是较大的,社会公众正是因为有明星的代言才去购买的产品,当产品出现问题时,明星当然义不容辞地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爱钱进”的产品是一种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是风险和利益并存的,即便我们可以相信像汪涵等明星的代言,但是其不应当成为我们忽视P2P平台中理财产品存在的固有的风险,这种风险应当是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的,明星代言尽管对投资者投资起到了推定作用,但对投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投资者自身对利益的追求,从而或多或少地忽视对风险的重视。所以,在爱钱进事件中,过于苛刻地要求汪涵等代言明星承担责任的做法,在还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