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钱给朋友,虽然朋友没有明说这钱是用来购买毒品的,但是该男子是心知肚明的,甚至还想借机捞点高额利息,然而当朋友买了毒品回国后,还没卖出去,就落网了,那么该男子借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呢?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该男子属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应当在其提供的资金范围之内对其进行量刑。
李某在缅甸赌博,张某因国内有很多人想找他买麻古,故想在缅甸多买点麻古带回去贩卖。因手头资金不多,就找到李某借款1万元。当时找李某借款1万元的时候,并没有明说是用于购买毒品,但是李某知道他是用于购买毒品,想要捞点高额利息。张某购买了1200粒麻古带回国内,藏至宾馆水槽下,便联系买家前来取毒,在买家前来取毒品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在本案中,李某借钱给张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定罪量刑存在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李某的量刑应按照1200粒麻古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李某的量刑只能按照他借给张某的1万元所能购买的麻古量刑。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只是纯粹的民间借贷行为。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动机,明知借钱给张某,张某会用来买毒品,客观上张某的确用了包括借李某的钱在内的资金购买了毒品,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和张某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是,李某作为从犯,只提供了1万元的资金,对其应当按照他借给张某的1万元所能购买的麻古来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沪律网指出:我国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但是这并不等于不对正犯和从犯采取区别对待和罪责刑自负的原则,这才是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在本案中李某对张某贩毒超过1万元的部分没有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因此李某也无须再对1万元之外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