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产生是因为子女的父母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上海婚姻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需要结合法律对婚生子女的规定,最大化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2012年,年仅1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与时年28岁的陈某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李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与陈某因年龄、生活习惯等差异,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至2018年5月,李某搬离与陈某同居的住所,开始分居生活,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非婚生子抚养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由陈某扶养。由于李某年纪较轻,陈某文化程度不高,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向二人详细阐述并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扶养问题的规定,经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非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扶养,李某给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可独立生活为止。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时年仅15岁,生育子女时也仅有17岁,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形成对婚姻的认知以及为人父母的责任感,这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必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社会成员对婚姻理应秉承慎重、负责的态度。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李某在15岁就和陈某举办了婚礼并且同居,但是两人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为李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那么两人在同居期间所生下的儿子就属于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陈某和李某分居后,儿子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对婚生子女的规定来处理。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沪律网指出:李某和陈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两人一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使在当时李某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婚姻系无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的年龄也会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也能从无效变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