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群里通过发二维码,而骗取群成员的钱,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诈骗罪呢?还是属于盗窃罪呢?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是构成盗窃罪,因为受骗的被害人并没有在扫码的时候意识到自己是在支付大额的钱,因此男子的该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2月,黄某某以在QQ群里发送二维码骗钱的方式实施诈骗。黄某某申请十几个QQ号,并将这些QQ号设定为“您”、“给您”等昵称,利用十几个QQ建群,并把该群设定为全体禁言,只有群主黄某某可以发言,其他群成员只能够抢红包或者扫码转账。黄某某通过雇请他人拉人进群或在群内散发小额红包的方式,不断吸引他人进群,当群成员达到一定人数时,发布定时发送红包的消息,并准时发送多个小额红包。QQ群成员在抢红包的过程中,黄某某就会往群里发送之前制作好的166元、366元的不等额假二维码,配上为“识别扫码需要使用银行卡支付0.01元即可领取288元、366元、588元”的虚假信息。受害人扫码并进行支付时,便会看到“给您”或“您”支付166元、366元不等金额的字样。通过这种方式,黄某某骗取群成员金额高达8万余元。对于黄某某以发送二维码的方式骗取群成员8万余元的行为定性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创建QQ群发送二维码的方法,骗取多人钱财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创建QQ群发送二维码的方式,骗取多人钱财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是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而取得该笔财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受害人在扫二维码的时候并只意思到自己是在支付0.01元,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支付被欺骗的款项,因此不能认定受害人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和意识,这就不符合诈骗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和行为。所以,黄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而且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沪律网指出:诈骗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和行为,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重点,盗窃罪只需要行为人违反受害人的意志而转移其财产。当然,在刑法理论界中,也有学说认为诈骗罪不需要受害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只需要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可,不过此种学说没有被主流观点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