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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火烧自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7-22 14:22: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5 ℃

    一女子因为和丈夫的感情不和而在吵架后回到娘家居住,因为丈夫也一直没来看望自己,该女子便心生怨恨,带着一瓶汽油回到自己家,将杂屋以及汽车点燃,导致房屋和汽车的损毁,但是这些财物是丈夫以及公公婆婆所有的,因此该女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处以了刑罚。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即使是损毁家人的财产,也是属于损害他人财物,情形严重的,仍然要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妻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火烧自家被判刑

    贺某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合,贺某某一直居住在娘家。2019年9月7日,贺某某为报复杨某,在沅江市新湾镇购买了一瓶汽油,回到娘家后把汽油灌入一个500毫升的矿泉水瓶中。随后,贺某某来到杨某家中,趁其婆婆张某不在,将汽油倒在停靠于杂屋间的海马牌轿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熊熊大火将汽车及杂屋间屋顶和门窗烧毁。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诊断为抑郁症(缓解期),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沅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烧毁的杂屋及汽车系贺某某和杨某结婚之前贺某某公公婆婆及杨某的财产,贺某某虽然对这些财产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变成共同财产。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杨某某及杨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沅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放火的方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贺某某与杨某虽然是夫妻,和婆婆张某一起居住,对被烧毁的房屋及汽车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但因为是公公婆婆以及杨某的财产,贺某某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这些被烧毁的财产仍然是属于他人的财物,故贺某某的行为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沪律网提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解释对该界限进行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①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②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③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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