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受到男方的胁迫而不得以和其登记结婚,两人在婚后也没有共同居住生活过,女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和男方的婚姻,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只有在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胁迫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
2018年10月,尉某与荆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经过短时间的接触后,荆某提出要与尉某登记结婚,尉某表示拒绝后,荆某开始纠缠尉某并以公开尉某的隐私照片等方式威胁尉某。2019年2月2日,尉某与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荆某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被告荆某在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以公布尉某私密照片的方式相威胁,要求与尉某办理结婚登记,而尉某出于对自身隐私被泄露的担忧,违背真实意愿与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中被“胁迫”的情形。现尉某诉请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依法撤销原告尉某与被告荆某的婚姻。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尉某因受荆某的威胁,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和荆某登记结婚,尉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被侵犯,和荆某结婚完全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两人形成的婚姻虽然是有效的婚姻,但是应当被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沪律网指出:婚姻要合法有效,就必须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结婚登记,实质要件是指结婚的双方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一方被胁迫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就不是被胁迫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的实质要件不能满足,婚姻应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