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男方发现女方还有几笔银行存款,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是不知道这几笔存款的存在,因此男方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对这部分存款再进行分割。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男女一方在离婚时如果确实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后,另一方仍然是可以要求再分割这部分财产的。
张某和梁某本是夫妻,在2018年4月2日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梁某在和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对家庭奉献大,其打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法院还判决张某需要给付梁梁某经济补偿10000元,而在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梁某发现张某分别于2016年8月21日、2017年9月5日、2018年4月10日分别在银行存款50000元、10771元、60000元,共计130000余元,梁某认为这些存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梁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13万元的存款。但是张某辩称这些财产都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与梁某没有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2018年4月10日存款60000元,被告女儿出庭作证陈述有40000元是其男友给的彩礼,其陈述较客观,予以支持。其余存款被告婚前对其财产未作公证,婚后又未告知原告有存款,庭审中对2016年8月21日、2017年9月5日存款50000元、10771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婚前财产。另外,原告每月收入约3000元且全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又没有其他收入,按每月收入3000元,除去生活费后,存款所剩无几。本案由于原、被告婚前未进行财产公证,婚后对收支结余无记录,现无法查清楚原、被告婚后存款具体数额,亦无法确认哪部分属被告婚前财产,哪部分属婚后财产。但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已补偿原告10000元,现适当考虑由被告分割15000元存款给原告。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张某在和梁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存的款项,因为不能提供证明其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完全将其视为和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张某而言并不公平,法院的判决回避了探讨存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是直接判决被告分割一部分给原告,也是因为存款很难分清哪部分是婚前财产,哪部分是婚后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沪律网提示:本案例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存款的性质,如果进行探讨的话,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被告故意在离婚时隐瞒自己还有存款的事实,从而逃避这部分财产被分割,那么基于《婚姻法》第47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分割这部分财产;第二种是该存款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被告充分举证证明的前提下,原告是不能再主张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