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满,称自己当时是在气头上才答应和前妻分割财产的,想要反悔,并强用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前妻所有的房屋,前妻只能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即使是自愿约定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就也对男女双方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地反悔或者侵犯对方基于协议对相关财产的权利。
徐某和储某在离婚时约定,共同住房一套由徐某分得二楼两间房间和一个客厅,但后来储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对二楼的两间房间进行装修和使用,徐某无法阻止,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二楼两间房间和一个客厅的所有权,储某不得干涉自己对房屋行使权利。而储某则称:自己与徐某在协议离婚时确实签订了协议,但是协议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都是气头上签的,自己现在不同意给两间房间和客厅给徐某,拒绝确认楼上两间房和一间客厅归徐某所有。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前双方共同住房一套,女方只要楼上两间住房和一个客厅,其余的归男方所有”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告请求确认案涉的房屋的二楼两间住房和客厅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徐某分得的两间住房的具体位置,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其具体位置在卫生间两侧。储某虽在庭审中提出与原告协议离婚时系在气头上签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拒绝确认楼上两间房和一间客厅归原告所有,但其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离婚协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故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在本案中,被告所称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气头上才签的,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协议的签订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受到了原告的欺诈或者胁迫,因此被告的抗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男女一方要反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就必须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否则就不能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反悔。随意地反悔协议的内容,不仅违背了协议本身的契约性,也违背了法律赋予离婚协议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