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面的这个案例中,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时,约定由前妻归还向银行的借款,但担心自己被纳入到失信人黑名单中,男子便还了借款,那么男子是否可以向前妻追偿自己偿还的款项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这是可以追偿的,男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的部分对男女双方具有拘束力,而对债权人不具有拘束力。
原告胡某与被告贺某原属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向永新县某银行申请借款95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2015年3月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在银行贷款10万元一事,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被告个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之后被告仍未向银行支付贷款及利息,导致银行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原告胡某因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后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遂于2018年12月与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被告贺某未依据财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胡某代为履行后也未归还原告代偿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原、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内向银行贷款的100000元(实际尚欠本金95000元)一事,所产生的未偿债务由被告贺某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胡某依据2015年12月判决履行其婚姻存续期间内与被告贺某的共同还款义务,也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财产协议内容,原告胡某履行本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实为代被告贺某履行义务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请被告贺某偿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最终,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贺某向原告胡某支付121517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胡某和贺某签订的财产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其中约定由贺某一人承担银行借款也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这种拘束力仅限于胡某和贺某之间,在胡某偿还了银行借款后,胡某可以根据该约定要求贺某偿还自己所支付的代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可以约定婚内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偿还,但这不妨碍债权人可以向男女双方共同主张权利,因为离婚的男女双方所作的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只拘束男女双方,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受该约定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