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所形成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是否可以离婚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这是可以的,因为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只是影响了结婚证上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瑕疵,而不影响两人的真实的婚姻关系,两人的婚姻是有效的,在符合离婚的条件时,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两人离婚。
吴某和唐某经亲戚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生育一女儿。因当时唐某不能提供户口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镇政府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对两人进行处罚。后来,在村委会的安排下,唐某以同村张某某的名义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9月,唐某以生病要去看她妈妈为由离家外出,自此以后与吴某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据吴某陈述,2013年吴某曾起诉离婚,法院未予立案;后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婚姻登记问题,亦未得到处理;2018年3月吴某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亦未予立案。2018年4月,原告吴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经法院释明后,吴某变更被告为唐某。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办理结婚登记,经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唐某冒用张某某的姓名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与唐某结婚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其结婚证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其婚姻仍属有效婚姻。婚后因被告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生活超过两年时间,故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基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况,法院将另行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证。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从本案来看,吴某和唐某之间的婚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也不存在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即使结婚证上是吴某和张某某,但这也不影响吴某和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结婚证的登记只是瑕疵而且。因此在吴某和唐某分居多年,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利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并不是可撤销婚姻,因为可撤销婚姻只限于夫妻一方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利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所形成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只是在结婚证上存在瑕疵而已,在其他方面和一般的婚姻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