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按月支付抚养费,但随着女儿上了高中后,教育和生活上的开支不断增加,父亲原先给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女儿的日常开支,因此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增加抚养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支付的抚养费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
马某和田某本系夫妻,后在2004年7月生育一女马某某,2006年9月18日,因感情破裂田某与马某协议离婚。2011年8月9日,马某与田某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马某某由马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约定大额的医疗费及高中、大学阶段的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2019年9月,马某某进入一所私立学校读高中,在开支上变得更多。马某和田某协商增加马某莫的抚养费未果,马某莫将田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田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3123元(1.生活费32000元,按高中三年每月1000元计算,已按每月500元支付八个月至2020年3月15日;2.教育费21123元,按高中每学期7041元承担一半3520.5元计算三年共六个学期)。田某口头答辩称,原告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女儿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教育、医疗费用在公立单位收费标准下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但是现在经济上有困难,只能按月支付。法院考虑到原告马某某现阶段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被告田某目前每月实发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收入状况,将田某应承担马某某的抚养费数额从马某某年满15周岁之日起确定为每月1400元较合适。至今已经支付的4000元予以抵减,未支付的应予补齐。鉴于被告田某系按月获取工资收入,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并考虑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其对马某某的抚养费应先补齐年满15周岁之后的8个月共计7200元,再按月支付为宜。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马某某在上高中之后,其抚养费应当从原先的500元增加到多少更为合适,以及抚养费是一次性给付还是按月给付。法院综合田某的收入、当时生活水平、马某某的教育和生活开支等方面的因素,得出的数据是合理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的由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随着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情形的变化而增加,因为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成长和生活,也是对子女权益的最大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