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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订股权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20-07-19 14:19: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6 ℃

丈夫入股投资一家饭店,妻子为了还钱,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丈夫的股权转让给饭店的另一个合伙人,那么妻子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我们所知的表见代理呢?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股权是由丈夫所有,即便股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不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转让丈夫的股权是超过其享有的处分权的表现。

张某、李某、刘某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张某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王某欠刘某20万元便同意将张某经营饭店的股份20%转让给吴某,张某对此毫不知情。吴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替丈夫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一种观点,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决定权,推定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转让不属于夫妻日常事务,其是一种权利不是财产更具人身属性,作为配偶不能必然享有股东身份。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的合理,因为夫妻双方虽然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妻子代替丈夫转让股份看似是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股权是一种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财产,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其专有的股份,这不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沪律网指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与行为人交易的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从而产生的一种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表见代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行为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交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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