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女方不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而起诉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究其原因指出,不是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都能被撤销的,其不仅受到时间的限制,即需要在离婚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而且还仅限于一方在签订协议时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白某和张某本系夫妻,生育一女张某某。2019年1月18日,双方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一、女儿张某某由男女双方抚养,初中阶段每月由男方给女儿生活费1000元,高中阶段每月由男方给女儿生活费2000元。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客运站汽车一辆都归女儿张某某。房贷由双方共同偿还,车贷及外债由男方承担等等。但随后,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自己所有,客车则归张某所有,白某认为离婚以后,婚生女张某某跟随自己生活,自己照顾饮食起居上学接送,但是张某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给付子女扶养费的义务,自己这么做是为了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张某辩称,白某所述不实,因离婚后女儿仍与其共同生活,由其抚养,故没有另行给付抚养费的必要。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及车辆均不同意重新分割,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归女儿所有。法院认为,本案中,涉诉房屋及车辆均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自认订立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均归女儿张某某所有,且被告不同意变更该协议,故原告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中第三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内容,并进行重新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所涉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有效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告在没有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形下,而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诉讼请求当然不能被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可以分为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即自愿离婚以及涉及子女抚养的协议),和具有财产属性的协议(即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协议)。其中,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是不能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有财产属性的协议则只有在一方被欺诈或者胁迫时才能被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