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和男子网恋后,受到男子的威胁和胁迫,而只得和男子登记结婚,其后,男子还对其不断地进行骚扰,女子忍无可忍之下,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和男子的婚姻关系,在事实的证明下,法院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一方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婚姻系可撤销的婚姻,但主张撤销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
2018年9月,易某、李某通过互联网相识。经过接触,易某发现自己与李某性格并不合适,多次向李某提出分手,均遭到了李某的拒绝。2019年4月易某再次向李某提出分手时,被李某控制了人身自由,并将易某的手机、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物件进行了扣押,随后将其控制在易某的出租房内、酒店内及李某车内,先后多次以“要么大家都去死,要么就结婚。”等言语方式威胁其生命安全,易某被迫于2019年4月30日与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为达到胁迫与欺骗易某结婚的目的,李某还在登记结婚办证前出具了《协议》一份:“承诺1、不准让任何人知道(除了双方当事人)我们拿了结婚证的事实。2、不准以结了婚为由要易某生孩子。3、不能涉及到房产及经济上所有问题。4、拿了结婚证后三个月拿离婚证,决不变卦,双方互不干扰。登记结婚后,易某仍然单独居住,未与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又多次对易某进行威胁,导致易某无法正常生活,易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还出警处置。现易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其与李某的结婚登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告当庭的陈述,被告《协议》的承诺,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以扣押原告的手机、身份证、户口本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共同死亡的言语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原告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易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是李某强迫和威胁易某所致,相关的证据也表明了胁迫事实的存在,因此两人的婚姻属于一方被胁迫而产生的婚姻,易某作为被胁迫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和李某的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沪律网指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方被胁迫的情形,并且主张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胁迫方的撤销权,因为被胁迫方往往会处于人身受限制的情况中,那么只要其不向法院主张撤销婚姻,这种非常态的婚姻就会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