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如果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甚至还生儿育女,那么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前不久,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婚姻的稳定,对于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以及破坏婚姻家庭和谐的行为,法律会进行严惩。
朱某和钟某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夫妻均各自有工作收入,一家四口的日子过得十分温馨。可是好景不长,由于夫妻二人长期异地务工。原告朱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生育了小孩。此后夫妻二人就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朱某自感与丈夫钟某已无夫妻感情,于2020年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钟某提交了朱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子女的证据,要求与朱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会昌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与被告虽然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因朱某与他人保持长期同居关系并生育了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同时朱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婚姻的破裂。根据朱某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和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朱某赔偿钟某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朱某在婚内出轨,并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甚至还生儿育女,这严重违背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钟某虽然作为被告,但是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朱某,因此钟某仍然可以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男女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并且该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该赔偿主要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