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准备结婚时,因女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女方借用了自己堂姐的身份证和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女方的堂姐早就已经结婚,因此男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女方堂姐的婚姻系无效。对此,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的行为并不可取,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此提醒大家,结婚登记一定要真实,婚姻是大事,容不得一丝地作假。
王某和张某某相恋并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因张某某在当时未满20周岁,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张某与张某某系堂姐妹,张某某之父通过张某之父拿到张某的身份材料,张某某以张某名义和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的照片是王某和张某某的合照。而张某和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二个男孩,至今未离婚。王某和张某始终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现王某和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女。为此,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宣告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办理的结婚证,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某以张某名义和王某办理的结婚登记,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张某某和王某的合照。张某在之前已经和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生育有子女。故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对王某要求宣告与张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法院以张某已经和王某某登记结婚为由,判决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婚姻系无效,按此逻辑,那么张某是重婚,所以符合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是这只是从婚姻登记的事实入手,而没有考虑王某和张某某婚姻的事实,似有不妥之处。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提示:婚姻的有效性不应当只考虑婚姻登记,更应当考虑的是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因此像本案例,王某和张某某是真正的夫妻,而王某和张某只是有婚姻登记之名,甚至连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王某和张某某,故而可以通过变更婚姻登记的方式,将张某之名改为张某某,而无需判决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