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结婚时还尚未和前任离婚,虽然在随后对方就和前任离了婚,但该方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那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婚姻律师回答到,这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导致两人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事实,已经随着对方和前任的离婚而消失,故两人的婚姻是有效的。
蒋某和刘某系夫妻,在去年领了证,但是在婚后,蒋某了解到刘某在和自己结婚的时候,刘某和黄某还没有离婚,即便刘某和黄某后来已经离了婚,但是蒋某还是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刘某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刘某与蒋某登记结婚时,被告刘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在此重婚期间应属无效。但被告刘某与案外人黄艳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现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蒋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刘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蒋某和刘某在登记结婚时,刘某尚未离婚,因此刘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婚,蒋某和刘某的婚姻系无效,但是随后在蒋某起诉时,刘某已经和前任离婚,重婚的事实消失,故而婚姻无效的事实也不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沪律网指出:婚姻无效的情形,除了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形之外,剩下的三种情形,都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改变而消失,一旦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婚姻也从无效的状态转变为有效的状态,在之后当事人再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就缺少了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