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经有了婚约的情侣,在举办了农村的大见面仪式后,男方给付了彩礼款给女方,但随后两人感情不合而最终解除了婚约,此时男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款给男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当男女双方不能结婚时,彩礼应当被返还。
邵某和苏某男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18年8月自由恋爱,2018年农历7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大见面仪式。按农村风俗,邵某在大见面当天一次性给被告彩礼款66000元现金,另外在席上又给苏某男现金2000元。大见面仪式前,于2018年9月5日,邵某给了苏某男三金款5000元。之后,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解除了婚约关系,苏某男还将邵某的二轮电动车骑走。此后,两人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邵某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苏某男返还婚约彩礼款73000元、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男接受原告邵某的婚约彩产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且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的“三金”款,法院认为该款属于恋爱关系期间正常来往,价值数额较小,且该款项已用于购买“三金”支出,应按日常赠与处理,不予返还。此外,原告要求返还电动车,法院认为,电动车不属于彩礼范畴,本案不予处理。因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结合本案其他情况,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较为适宜。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然已经举行了大见面仪式,并且还有婚约,但是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邵某给付彩礼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和苏某男形成夫妻关系,如今该目的没有实现,彩礼适当返还一部分给邵某也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在民间,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男方按照婚约往往需要给彩礼给女方,其目的系在于和女方能够成立婚姻,而当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彩礼的目的就不能达成,那么女方受领彩礼就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在分手时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