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尚未成年的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需要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孩子的母亲一方不让孩子的父亲探望孩子后,孩子的父亲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的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矛盾。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应当以是否能够探望子女为前提,当然正常情况下的探望权也不能被阻碍,这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北某村的王某与杨某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登记结婚,翌年12月3日他们的婚生子出生。2018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然而,王某一直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于是,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抚养费共计10800元。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得知,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杨某不让自己探望孩子,剥夺了探视孩子的权利,且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经济拮据,遂拒付孩子抚养费。在找到抚养费纠纷的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子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被告王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让儿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同时,也使原告杨某深知自己意气用事,不顾及儿子与亲生父亲血溶于水的亲情和父爱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先行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万元,并当场兑付,今后,被告王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不再拖欠。至此,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王某认为杨某不让自己探望孩子,自己的探望权受到了侵害,故而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虽然事出有因,但是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是会让孩子今后的生活更为的困难,不利于孩子权益的保护。因此王某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杨某也要配合王某的探望。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抚养费的支付不应当设定任何的条件和前提。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即使存在探望权不能实现的情况,抚养费也仍然需要支付。